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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工崩瞎眼雇主应负责

2000-09-13 来源:生活时报 刘士玉 我有话说

案例:顺义区农民黄某经老张介绍去小张的装修队打工,双方订下了口头约定。1999年4月份,黄某在工作过程中眼部受伤,到同仁医院医治,经诊断为“眼球穿透伤,球内异物。”小张为其花医药费5000余元。黄某伤情经顺义区公安局法医鉴定,伤残指数为45%。黄某因伤造成损失经核实为复查费897.4元、误工费1800元、交通费275.4元。参照有关规定,黄某伤残补助费应为53010元。黄某找到老张和小张协商未果后以老张和小张为共同被告起诉。

法院审理意见:小张雇佣黄某进行施工,应为黄某提供安全保护,由于未能提供安全保护而致使黄某在劳动中致伤,应承担过错责任(这是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明确规定的)。故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小张应予赔偿。小张虽为黄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,但对于原告因致伤所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对黄某的合理要求,应予支持。小张言明的“要注意安全,出事不负责任”而不承担原告其他损失的观点与法相悖,故不予支持。被告老张不是该工程承包人,原告要求老张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。故法院依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10条的规定于近日做出判决,判决小张赔偿黄某复查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补助费共计人民币55982.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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